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京残康办〔2001〕2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 字体: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京残康办〔2001〕2号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聋儿早期干预工作,我们就开展聋儿筛查、诊断、康复等项工作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制定了《关于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奖励和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统计、核实工作。

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

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的奖励和补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北京市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切实做好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各聋儿康复单位。

第三条 听力可疑儿童是指可能有听力障碍而没有做进一步诊断的北京籍6周岁以下儿童。

第二章 筛 查

第四条 在全市卫生年度评比中,区县儿童听力障碍筛查工作成绩在前三名者分别奖励5000元、4000元和3000元。

第五条 凡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辖区内每筛查出一名听力可疑儿童,并转诊到市卫生局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做进一步听力检测确诊该儿童有听力障碍的,奖励筛查人员100元。

第三章 诊 断

第六条 经医院确诊听力有障碍的儿童,如家庭贫困,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补助,经市残联核实后,为该聋儿免费提供一只助听器。

第四章 康 复

第七条 贫困家庭聋儿在机构康复训练的第一年,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残联申请康复补助经费,其中市残联补助所需费用的50%、区县残联补助所需费用的25%,聋儿家庭承担25%,经市残联核实情况,并与区县残联和聋儿家长签定有关的责任书后,到市残联指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进行康复。

第八条 康复机构每收训一名学龄前聋儿,市残联补助100元,作为机构康复经费。

第九条 在年度康复评估中效果显著并达到市康复办有关标准(标准另发)的北京籍聋儿,经有关专业人员评估核实后,市残联将对其语训教师和机构各奖励100元。

第十条 凡经康复后能够入普通小学进行随班就读的北京籍聋儿,市残联根据入学通知书对其语训教师和机构各奖励500元。

第十一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进行解释。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