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9〕38号)

发表时间:2009-07-30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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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文件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九年七月八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节选)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殊困难,有效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制度。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建立和实施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相结合方向转变;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社会公平。

  二、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及程序要求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指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女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合法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子女现存活一个;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存活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含),且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评议;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5.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对上年度享受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和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摸底工作。特别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三)特别扶助金的资金来源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2008—2010年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2011年以后的扶助金标准及财政承担的比例,视全市及区、县经济发展情况再予以确定。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

  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女方年满49周岁起执行本方案规定,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制度中高的标准执行;对于年满60周岁,目前已享受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

  对于独生子女达三级以上残疾时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制定和落实扶持优惠政策,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五)特别扶助金的发放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由有资质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要求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特别扶助工作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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