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10〕93号)

发表时间:2010-12-31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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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人力社保局:

  为确保2011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执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九条第五款,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中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视力残疾人,参保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通知》第十一条,各区县残联、街道乡镇残联对无行为能力或无行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应帮助其进行申请并办理参保手续。社保部门在残疾人办理参保手续过程中应给予方便及优先照顾。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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