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

发表时间:2010-12-31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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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学生儿童以及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市级福利机构和区县福利机构内政府供养的服务对象,符合参保条件的,由福利机构集中进行信息采集,到福利机构所在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七条符合当年参保条件的人员,自取得北京市非农业户籍之日起90日内持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等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保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当年的医疗保险费。自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时间至当年的12月31日。

  第八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

  ……

  (八)残疾人员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第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除持本人户口簿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相关证件,免缴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三)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人员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五)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三级的精神残疾人和智力残疾人,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提交“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

  (六)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

  第十条残疾人员伤残等级标准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确定。

  ……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员患精神病需长期住院治疗的,自因精神病住院之日至本医疗保险年度截止日为一个结算期。

  ……

  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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