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资格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04-23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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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卫生局、教委:
    为组织实施好《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办法》,进一步加强残疾儿童少年抢救性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残疾儿童少年的能力和水平,市残联、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将对全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资格检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范围
    申请拟成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和其它康复服务机构。
    二、检查评估的原则
    按照分头负责、分类评估的方式,市卫生局、市教委和市残联按相关标准,对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医疗、教育和其它康复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估。
    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的评估,市教委负责教育机构康复服务能力的评估,市残联负责其它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康复服务功能与能力的评估。
    三、检查评估的依据
    医疗与教育机构应具有开展残疾儿童少年康复评估和康复训练的场地、设备设施和专业人员,具体评估标准由市卫生局和市教委分别制定。
    其它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应符合《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详见附件1。
    四、检查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拟成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康复服务机构,对照相关检查评估标准,在认真自查的基础上,于11月15日前向本机构登记所在地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残联提出申请材料(医疗与教育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由卫生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它康复服务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区县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残联分别对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后,分别上报市卫生、教委、残联审核。
    第二阶段为检查评估阶段。市卫生局、市教委和市残联分别成立检查评估组,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检查评估原则,依据相关标准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第三阶段为康复服务项目及费用标准核实阶段。对市或区县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明文定价的康复服务项目,拟申请成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的机构应与辖区残联进行会商,签订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康复服务的服务承诺书。
    五、检查评估结果的认定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实行共同认定的原则。11月28日前,市卫生局、市教委和市残联将各类机构的检查评估结果汇总到市残联,进行共同认定,并在市残联网站上公布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名单。
    六、检查评估时间
    11月中旬至11月下旬,具体时间由市卫生局、市教委和市残联另行通知。
    七、检查评估要求
    ⒈ 各区县残联、卫生局、教委要充分认识此次检查评估工作的作用和意义,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宣传动员,按照行业管理原则和工作职责,及时督促、组织、指导本辖区、本系统的机构参加检查评估,做好检查评估各阶段、各环节工作。
    ⒉ 此次检查评估是建立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准入制度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区县卫生、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残联要尽职尽责,扎实细致做好本辖区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准入资格检查评估的初审工作,要通过检查评估,摸清底数,促进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合理布局,均衡发展。
    ⒊ 拟申请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对照相关标准,按要求向辖区检查评估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积极支持配合检查评估小组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残联,会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签订服务承诺书。
附件:
    1.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2. 其它康复服务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3.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准入资格检查评估申请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卫生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0月24日
  
附件1
    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一、听力语言残疾
    (一)机构资质。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听力语言康复能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二)场地布局。
    1. 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机构选址符合儿童康复需求,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
    2. 场地规划设计考虑到幼儿康复教育特点,墙壁、房顶有吸音处理,适合听障儿童学习与生活,满足听障儿童康复训练需求。
    3. 机构内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机构内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8㎡。
    4. 室内外康复训练与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和装饰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5. 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生间。
    (三)基本设施。
    1. 功能用房:机构内应设有能够开展个别化教育的小教室、开展集体教学活动的大教室、儿童活动专用场地和开展儿童家长培训、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场所。
    2. 听力设备:有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基本设备。
    3. 教学设备:有开展康复教学必备的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电脑、录音机、数码照相机、打印机等。
    4. 玩教具:有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康复训练所需的各类教具与康复器械,有符合儿童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
    5. 评估设备:有听觉、语言和言语、学习能力评估工具。
    (四)人员配置。
    1. 机构负责人应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听力语言康复工作经历。
    2. 康复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的康复教师应持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
    3. 康复教师配置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6。
    4. 有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专业技术的听力学技术人员。
    5. 应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保健医生。
    6. 其他康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如音乐治疗、感觉统合治疗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7. 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颁发的“健康证”。
    (五)服务能力。
    1. 提供门诊预约式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个别化康复教学;
    (2)提供感觉统合训练;
    (3)提供家长培训;
    (4)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2. 提供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个别化康复教学;
    (2)提供集体课教学;
    (3)提供感觉统合训练;
    (4)开展室外活动;
    (5)照顾儿童用餐;
    (6)照顾儿童午睡;
    (7)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六)其他。
    1. 机构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或负责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2. 机构有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近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 机构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能够与市残联签订康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二、智力残疾
    (一)机构资质。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智力残疾康复能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二)场地布局。
    1. 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机构选址符合儿童康复需求,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
    2. 场地规划设计考虑到幼儿康复教育特点,适合智力残疾儿童学习与生活,满足儿童康复训练需求。
    3. 机构内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机构内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8㎡。
    4. 室内外康复训练与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和装饰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5. 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生间。
    (三)基本设施。
    1. 功能用房:机构内应设有能够开展个别化教育的小教室、开展集体教学活动的大教室、儿童活动专用场地和开展儿童家长培训、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场所。
    2. 教学设备:有开展康复教学必备的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电脑、录音机、数码照相机、打印机等。
    3. 玩教具:有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康复训练所需的各类教具与康复器械,有符合儿童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
    (四)人员配置。
    1.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工作经历。
    2. 康复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的康复教师应持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
    3. 康复教师配置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4。
    4. 应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保健医生。
    5. 其他康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如音乐治疗、感觉统合治疗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6. 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颁发的“健康证”。
    (五)服务能力。
    1. 提供门诊预约式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个别化康复教学;
    (2)提供感觉统合训练;
    (3)提供家长培训;
    (4)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2. 提供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个别化康复教学;
    (2)提供集体课教学;
    (3)提供感觉统合训练;
    (4)开展室外活动;
    (5)照顾儿童用餐;
    (6)照顾儿童午睡;
    (7)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六)其他。
    1. 机构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或负责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2. 机构有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近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 机构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能够与市残联签订康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三、精神残疾(孤独症)
    (一)机构资质。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孤独症康复能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二)场地布局。
    1. 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机构选址符合儿童康复需求,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
    2. 场地规划设计考虑到幼儿康复教育特点,适合孤独症儿童学习与生活,满足儿童康复训练需求。
    3. 机构内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机构内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8㎡。
    4. 室内外康复训练与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和装饰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5. 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生间。
    (三)基本设施。
    1. 功能用房:机构内应设有能够开展个别化教育的小教室、开展集体教学活动的大教室、儿童活动专用场地和开展儿童家长培训、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场所。
    2. 教学设备:有开展康复教学必备的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电视机、电脑、录音机、数码照相机、打印机等。
    3. 玩教具:有开展集体教学和个别化康复训练所需的各类教具与康复器械,有符合儿童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
    (四)人员配置。
    1.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工作经历。
    2. 康复教师应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的康复教师应持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
    3. 康复教师配置与服务对象比例不低于1:4。
    4. 应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保健医生。
    5. 其他康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如音乐治疗、感觉统合治疗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6. 机构内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北京市妇幼保健机构颁发的“健康证”。
    (五)服务能力。
    1. 提供门诊预约式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个别化康复教学;
    (2)提供感觉统合训练;
    (3)提供家长培训;
    (4)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2. 提供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个别化康复教学;
    (2)提供集体课教学;
    (3)提供感觉统合训练;
    (4)开展室外活动;
    (5)照顾儿童用餐;
    (6)照顾儿童午睡;
    (7)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六)其他。
    1. 机构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或负责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2. 机构有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近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 机构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能够与市残联签订康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四、肢体残疾
    (一)机构资质。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肢体残疾康复能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二)场地布局。
    1. 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机构选址符合儿童康复需求,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
    2. 场地规划设计考虑到肢体残疾儿康少年复特点,满足康复训练需求。
    3. 机构内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机构内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8㎡。
    4. 室内外康复训练与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和装饰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5. 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生间。
    (三)基本设施。
    1. 设置运动疗法、作业疗法、言语治疗、引导式教育等业务功能室,有开展儿童家长培训、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场所。
    2. 有开展运动功能评估所需的检查与评估工具。
    3. 有开展运动功能训练所需的康复训练器械与辅助设施。
    4. 有开展引导式教育所需的康复训练器械与辅助设施。
    5. 有开展儿童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6. 有符合儿童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
    (四)人员配置。
    1.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工作经历。
    2. 康复医生、康复技师等专业人员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
    3. 康复教师应具有康复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的康复教师应持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
    4. 其他康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如音乐治疗、感觉统合治疗等专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五)服务能力。
    1. 提供门诊预约式康复训练服务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PT;
    (2)提供OT;
    (3)提供家长培训;
    (4)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2. 提供全日制康复训练服务的机构,至少应具备以下康复服务能力。
    (1)提供引导式教育康复训练;
    (2)提供认知康复训练;
    (3)照顾儿童用餐;
    (4)照顾儿童午睡;
    (5)开展康复效果评估;
    (6)开展室外活动;
    (7)提供家长培训。
    (六)其他。
    1. 机构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或负责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2. 机构有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近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 机构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能够与市残联签订康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五、视力残疾
    (一)机构资质。
    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开展视力残疾康复能力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
    (二)场地布局。
    1. 有固定的康复服务场所;机构选址符合儿童康复需求,远离污染区、噪声区和危险区内。
    2. 场地规划设计考虑到视力残疾儿康少年复特点,满足康复训练需求。
    3. 机构内康复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60%,机构内人均康复活动与训练场地使用面积不低于8㎡。
    4. 室内外康复训练与服务场所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规定,通风透气、采光好,色彩和装饰符合儿童心理特点。
    5. 有专供儿童使用的洗手台、卫生间。
    (三)基本设施。
    1. 设置视觉功能训练、定位与定向行走能力训练等业务功能室,有开展儿童家长培训、工作人员办公所需的场所。
    2. 有开展视觉功能评估所需的检查与评估工具。
    3. 有开展视觉功能训练与定向行走能力训练所需的康复训练器械与辅助设施。
    4. 有开展儿童家长培训所需的教学设备。
    5. 有符合儿童特点的各类玩具和图书。
    (四)人员配置。
    1. 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儿童康复工作经历。
    2. 眼科医生、医疗技师等专业人员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
    3. 康复教师应具有康复医学、教育学、心理学等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一年以上的康复教师应持有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协会颁发的“上岗证书”。
    4. 其他康复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应有相关的专业学历和在岗培训经历。
    (五)服务能力。
    按门诊预约式服务至少能开展以下服务项目。
    1. 开展视力检查与视觉功能评估;
    2. 视觉功能训练;
    3. 开展定位与定向行走训练。
    4. 提供家长培训。
    六、其他。
    1. 机构有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法人或负责人无违法行为记录。
    2. 机构有严密的安全管理措施,在近两年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 机构接受市残联的业务指导,能够与市残联签订康复定点机构服务协议。
  

附件2        
    其它康复服务机构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其它康复服务机构拟申请残疾儿童少年康复服务定点机构,应向区县残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  残疾儿童少年康复定点机构准入资格检查评估申请表
    2.  康复服务机构法人证书复印件
    3.  康复服务机构房屋使用证明材料

 
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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