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教基二〔2011〕1号)

发表时间:2011-01-07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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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委:
  为贯彻落实好《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2010〕17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学生依法享受教育的权利,维护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现就《办法》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学和借读。转学、借读一般应在开学前后一周办理。根据《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特殊原因申请转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本市高中学校接受外省市学生借读申请的,由学校根据本市有关班额规定及学生实际水平,决定是否接收其借读。
  二、关于休学、复学。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为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因其他原因申请休学的,由区县教委办理。
  三、关于退学。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义务教育阶段退学情形的,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并按照第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符合《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可由学校填写退学申请表,报区县教委备案,准予退学。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送交本人。
  四、关于享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各区县教委要将接受送教上门特殊教育学生的学籍统一纳入所辖正规特殊教育机构,并参照《办法》和市教委《关于修改制发北京市中、小学生毕(结、肄)业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教基〔2008〕6号)精神实施管理。
  五、关于转学学生电子学籍的管理办法,按照《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转学电子学籍转移流程》办理。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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