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9〕40号)

发表时间:2009-04-16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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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8〕237号)关于我市失业保险缴费费率调整的规定,现就调整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失业保险补贴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和1%的费率,给予缴纳失业保险费补贴,个人缴纳0.2%。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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