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60号)

发表时间:2012-12-15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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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稳定和促进盲人按摩师就业,加快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进程,在总结评估《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17号)实施效果基础上,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作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的《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
  2012年11月15日


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扶持,稳定和促进盲人就业,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京财社〔2007〕252号),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经市残联核发持有“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通过年检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二、扶持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按照本办法给予扶持:
  1.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名称中必须包含“盲人保健按摩”字样(2000年以前审批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除外),且经营1年(含1年)以上;
  2.与盲人按摩师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盲人按摩师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盲人按摩师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3.安置北京市户籍盲人按摩师占总体盲人按摩师比例不得少于50%;
  4.按摩服务场所符合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文件规定。
  三、扶持标准
  根据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面积和安置盲人按摩师就业人数,确定下列补贴标准。
  1.经营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下,每年一次性补贴1万元;
  2.经营面积在80—140平方米(含80),安置盲人按摩师4人(含4)以上,每年一次性补贴2万元,安置盲人按摩师3人(含3)以下,每年一次性补贴1万元;
  3.经营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含140),安置盲人按摩师8人(含8)以上,每年一次性补贴3万元,安置盲人按摩师7人(含7)以下,每年一次性补贴2万元;
  4.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9〕25号)规定,享受创业和租赁场地扶持政策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得同时享受经营房屋面积补贴。
  四、资金来源
  扶持资金从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纳入市残联年度经费预算。
  五、申请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请经营面积补贴应于每年5月底前将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地区(县)残联,填写《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与盲人按摩师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盲人按摩师本年度各月的工资发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盲人按摩师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建筑面积有效证明。
  六、审核
  1.区(县)残联对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申报经营面积补贴材料进行初审,在《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汇总后于6月30日前上报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
  2.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组织对区(县)残联上报的《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进行审核。
  对于初次提出申请经营面积补贴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行业管理科组织评审。审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材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于再次提出申请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可以进行抽查。每年抽查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比例不低于10%。
  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确定扶持金额,市残联批准后拨付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七、资金使用范围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房租、职工保障、经营环境改善、无障碍环境建设等。
  八、管理和监督
  盲人保健按摩机构要如实申报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缴已拨付资金,并取消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市、区(县)残联要认真审核各项证明、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于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发放扶持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其他
  1.本办法由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京残发〔2009〕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资金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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