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市实施安居助残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5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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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京残发〔2004〕25号

关于在全市实施安居助残工程的意见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国土房管局、财政局:

    随着首都经济社会和残疾人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市广大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住房条件明显改善。但是,城乡贫困残疾人的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据调查,全市有近千户享受低保的城镇重残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7.5平方米以下,与我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18.7平方米相差10多平方米;在农村无住房或住危房的贫困残疾人近2000户。为了尽快改善城乡贫困残疾人的住房状况,全面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市政府残工委等21个部门在《关于开展第十四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中提出的启动“六大爱心助残工程”的要求,决定从2004年到2008年在全市实施安居助残工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充分利用首都经济发展的优势,完善和落实各项优惠照顾政策,以贫困残疾人为重点,不断改善残疾人的住房条件,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使广大残疾人和全市人民一道过上小康幸福生活,为实现首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做出新贡献。

    二、救助对象

    (一)连续符合本市低保条件一年以上,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的城镇贫困残疾人户。

    (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住房和住危房的农村贫困残疾人户。

    三、救助措施

    (一)城镇救助对象,主要通过落实廉租房政策发放房租补贴的办法解决。房租补贴标准,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按目前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执行;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按目前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每平方米27元的标准执行。对重残人家庭还可以采取实物配租的办法解决,实物配租标准按家庭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其家庭配租人口根据《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标明的人口数确定,不足2人的按2人计算。

    (二)农村救助对象,纳入民政部门优抚、社救对象的农村危房翻建维修计划中,五年内基本完成农村无房户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

    四、资金渠道

    (一)廉租住房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划入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定的专户进行存储、专项管理、定向使用。

    (二)申请租金补贴的残疾人家庭所租房屋实际缴纳租金超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由该残疾人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租金补贴。

    (三)农村贫困残疾人建房和危房改造所需经费,纳入市民政局每年为优抚和社救对象的农村危旧房改造计划中。

    五、组织与措施

    (一)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

    1.各区县残联负责城镇重残人的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残疾人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的认定,国土房管部门负责落实城市残疾人低保家庭租金补贴和重残人家庭实物配租。

    2.农村贫困残疾人低保户建房和危房改造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残联配合,在每年农村优抚、社救对象危房翻建维修计划中分批实施。

    (二)改善享受低保的城乡残疾人家庭的住房条件,政策性强,关系到残疾人特别是重残人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各级残联组织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相互配合,简化办事程序,切实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有效、便捷、周到的服务。

    (三)各区县残联要做好贫困残疾人无房和危房情况调查摸底工作,为制定安居助残工程实施计划提供依据。

    (四)街乡镇残联、社区残协等残疾人基层组织应当及时了解辖区内残疾人家庭住房状况,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尚未提出申请并愿意享受有关待遇的残疾人家庭,要主动协助残疾人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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