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2〕155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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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京残发〔2002〕155号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民政局:

    现将《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民政局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政府印发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2]1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切实做好城市重残人的生活补助工作,根据市民政局《〈关于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京民救发[2002]28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若干意见》中的“重残人”是指具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残疾程度为一级盲、二级盲和一级低视力的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他人照顾)的人员。

    二、重残人及家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分别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或生活补助待遇:

    (一)重残人家庭无收入的,重残人本人和家庭其他成员按规定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二)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其他成员差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重残人本人全额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重残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残人本人参照城市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但不享受粮油帮困等其它城市低保配套帮困待遇。

    三、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或生活补助待遇的重残人,均需到户籍所在区县残联开具《重残人证明》。

    四、 区县残联应审核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并做好重残人的认定工作。

    (一)对残疾程度明确并符合重残人标准的,可以通过“目视法”认定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

    (二)对残疾程度不明确的,应为其开具《残疾人鉴定通知单》,并要求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残疾程度诊断鉴定表》,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程度鉴定,由指定医院出具《鉴定证明》。

    (三)对持有指定医院出具《鉴定证明》的残疾人,区县残联应首先依据本《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的条件,认定其残疾类别和残疾程度,并通过入户走访、上门服务等方式了解其生活状况,认定其是否具有生活自理能力。

    (四)为符合生活不能自理条件的重残人,开具《重残人证明》。

    五、重残人年龄不满16周岁,其抚养问题由家庭解决。其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条件时,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六、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或生活补助条件,应由重残人家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其家庭实际月人均收入审核确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由民政部门批准其家庭享受城市低保或生活补助待遇。

    七、对于人户分离的重残人家庭,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确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重残人常住地残联应主动配合重残人户籍所在地残联,做好重残人鉴定和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认定工作,并由重残人户籍所在地残联出具《重残人证明》。

    八、各区、县和街道(乡镇)残联应当积极宣传低保政策,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的重残人情况,主动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残人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生活补助工作,切实保障重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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