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36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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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残发〔1999〕3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属于劳动年龄(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段内、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其家庭月人均收入在210元至240元之间的待业残疾人,均属于补助对象。

    二、补助标准

    凡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足240元的待业残疾人,给残疾人本人每月补到240元。

    三、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符合补助条件的待业残疾人需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和《申请北京市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家庭在职人员收入证明》。

    2.对每月享受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救济和帮困卡补助的未就业残疾人,凭《北京市社会保障金领取证》和《北京市粮油供应帮困卡》,由街道、乡镇残联提出补助金意见,经区(县)残联审核批准,领取《北京市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由街道、乡镇残联发给困难补助金。

    3.待业残疾人安置就业后即停止发放补助。

    四、资金来源

    对待业残疾人给予困难补助所需的经费,用市财政下拨市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调剂补贴经费支付,区县、街道、乡镇残联要进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财政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五、《北京市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和《申请北京市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家庭在职人员收入证明》是对城镇待业残疾人落实困难补助的审批依据,街道、乡镇残联要做好归档工作;《北京市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花名册》要上报区(县)残联和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六、对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怀,这项工作涉及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区(县)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确保补助金发到待业困难残疾人手中。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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