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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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残发〔1999〕51号

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农村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不断改善其生活状况,维护社会稳定,经市领导批准,决定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补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特困残疾人范围

    根据1997年对全市贫困残疾人入户调查统计,我市农村有7960户,12799名残疾人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其中既无劳动能力又无亲属供养帮助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残疾人,应享受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二、农村特困残疾人条件

    具有北京市农业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生活处于国定贫困线(年人均纯收入580元)以下;享受定期补助和临时救济,月人均纯收入10元至40元;区县、乡镇政府因经济困难无力解决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

    三、补助标准

    对农村特困残疾人,在其定期补助和临时救济的基础上,每人每月给予50元生活补助。发放生活补助金从1999年5月1日执行。

    四、补助金的申请、审批及发放

    1.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村特困残疾人需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无申请能力的特困残疾人,由乡镇残联代为填写,请乡镇司法员给予公证。

    2.乡镇残联根据特困残疾人生活状况,提出生活困难补助的具体意见,上报区县残联审批。

    3.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由乡镇残联负责发给特困残疾人本人。对无能力领取、使用生活困难补助金的特困残疾人,乡镇残联要落实“单位干部包扶”、“部门、单位组织扶贫”、“经济实体、基地扶持”、“志愿工作者帮扶”措施,以确保对特困残疾人的服务。

    五、资金来源

    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所需的经费,由市财政下拨市残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

    六、做好归档工作

    《北京市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审批表》是对农村特困残疾人落实困难补助的审批依据,乡镇和区县残联要做好归档工作;年度出现增加或减少享受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情况单独归档,由乡镇残联每年度填写的《享受北京市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金花名册》,上报区县残联和市残联教育就业处。

    七、要求

    1.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和残疾人事业的关怀,这项工作涉及到特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最困难残疾人的温饱,乡镇残联要深入特困残疾人家庭,做好调查和申报特困生活补助的工作,这项工作要列入对乡镇残联的工作考核。

    2.各区县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确保生活困难补助金发到农村特困残疾人手中。

    3.区县、乡镇残联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进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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