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镇待业残疾人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京残发〔1999〕103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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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京残发〔1999〕103号

关于《提高城镇待业残疾人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为同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决定提高城镇待业残疾人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执行京残发[1999]36号文件规定的,对城镇待业残疾人每月3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提高为每月40元。

    二、资金来源,仍按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的原规定落实。

    三、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困难群体的关怀,各区(县)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做好落实工作,确保提高的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到城镇待业困难残疾人手中。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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