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为同步做好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决定提高城镇待业残疾人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将执行京残发[1999]36号文件规定的,对城镇待业残疾人每月30元生活困难补助金发放标准调整提高为每月40元。 二、资金来源,仍按城镇待业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的原规定落实。 三、这项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困难群体的关怀,各区(县)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做好落实工作,确保提高的月生活困难补助金发到城镇待业困难残疾人手中。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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