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节选)京民救发〔2000〕516号

发表时间:2010-11-22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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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城市低保范围
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属城市低保范围。
(一)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主要人员: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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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1.持有本市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定量救济的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因公致残返城知青及其他民政部门管理的特殊救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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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口(含集体户口)所在地的居(家)、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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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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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家庭收入核算
(三)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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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6.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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