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节选)京民福发〔2011〕173号
发表时间:2011-05-06 来源 : 区残联
区县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孤儿的关爱,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13号),我市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现就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生活费发放范围
(一)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二)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视同孤儿。
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二、基本生活费标准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按照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本市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
……
(二)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孤儿领取基本生活费后,不再享受原城乡低保救助待遇,基本生活费不计入其监护人家庭收入。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散居孤儿,按照每人每月1400元的标准,在五保供养标准基础上补齐,其他供养内容不变。
三、基本生活费申请程序
……
(二)散居孤儿申请程序
1.领取儿童福利证
(1)孤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①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北京市儿童福利证申请表》(附件1)。
②孤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③父母双方情况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
父母重度残疾的,提交残疾人证。
④监护人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相关判决书、调解书、协议、公证文书、居(村)委会证明材料等)。
⑤已满18周岁在读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⑥孤儿本人银行账户。
⑦近期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对孤儿或者其监护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填写《北京市儿童福利证审批表》(附件2),并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3)区县民政部门核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由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发给“儿童福利证”并进行登记。
……
2.区县民政局根据“儿童福利证”发放情况,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的孤儿,填写《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3)、《北京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汇总表》(附件4),报区县财政局及市民政局备案。
3.新产生孤儿可随时申报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区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四、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资金来源
孤儿基本生活费纳入市和区县部门预算管理,年底根据实际发放情况追加经费或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
(二)发放时间
……
其他因父母无抚养能力视同孤儿的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从通过审批之日次月起发放基本生活费。
(三)发放渠道
……
对散居孤儿,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民政部门提出的申请,及时足额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将孤儿基本生活费拨付到孤儿个人银行账户。
(四)停止发放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收回并注销“儿童福利证”,从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或父母一方能够履行抚养义务的。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儿童福利证”管理
“儿童福利证”是孤儿获得保障待遇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享受各类保障及优惠扶持政策的情况,应严格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及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为其管理范围内孤儿发证,并加盖公章。“儿童福利证”编号由发证机关编写,按我市简称加区县或单位简称后附4位数字的格式编写,如东城区按(京)东0001,市属儿童福利机构按(京)儿福或京二儿福0001格式填写。“儿童福利证”使用记录由发证机关经办人填写。
……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本人或监护人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办理补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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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