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社区公益岗位配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发〔2004〕27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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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京残发〔2004〕27号


关于利用社区公益岗位配备街道残联专职干事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残发〔2004〕27号)

各区县残联: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对困难群体就业工作指示精神,把解决失业残疾人就业同加强社区残疾人工作有机结合,进一步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经市残联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协商,确定今年利用社区公益岗位为每个街道配备1名街道残联专职干事。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招聘范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失业人员。

二、招聘条件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肢残人、低视力残疾人和经语训后可进行正常交流的听力残疾人;

3.身体条件适应工作需要;

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社会活动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基础;

5.在残疾人中有威信,熟悉基层残疾人工作;

6.同等条件下,社区残协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优先录用。

三、招聘办法

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由区县残联统一组织实施并负责审批,报市残联备案。按照报名、笔试、面试、公示、签订试用合同、正式聘用的招聘程序进行。具体招聘程序和方法由区县残联结合实际制定。

四、工资待遇和经费保障

街道残联专职干事是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发的为残疾人服务的就业岗位,其经费由街道公益性就业组织负担。具体办法按照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市实施就业助残工程的意见》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专职干事职责

在街道残联理事长领导下,承担本街道社区残疾人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走访残疾人家庭,了解需求,反映呼声,掌握残疾人基本情况、基本需求,建档立案,实行动态服务管理。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生活保障、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文化生活、志愿者服务等方面咨询服务工作。

(三)开展残疾人的自我教育,倡导“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团结、教育、带领残疾人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生活,遵纪守法,履行公民义务。

(四)宣传残疾人事业,组织全国助残日、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国际残疾人日等节日活动,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五)完成上级残联下达的各项工作。

六、有关要求

1.利用社区公益岗位设立街道残联专职干事,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残疾人群体和残疾人事业的特殊厚爱。各区县残联要切实重视做好这项工作,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人员招聘的具体程序、条件和办法,并组织做好实施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真正把热心残疾人工作、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才选入街道残联专职干事队伍。

2.根据市残联与市劳动局协商意见,全市将分三年分期分批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专职人员配备工作。第一批街道残联专职干事主要充实到街道残联,协助残联理事长联系社区残协,指导社区残疾人工作。

3.各区县残联要会同劳动、财政部门加强对街道残联专职干事就业情况的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确保用人单位为街道残联专职干事及时依法办理合法手续,签订劳动合同,缴纳“三险”,并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4.利用社区公益岗位设立街道残联专职干事,既可解决部分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对于加强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推进社区残疾人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县残联要结合第一批街道残联专职干事的选聘工作,制定加强街道残联专职干事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做到能进能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确保这支队伍充满活力,发挥作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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