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通政办发〔2007〕40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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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07〕40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设立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促进和帮助残疾人就业,根据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九部门《关于在全市实施就业助残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4号)和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益性就业组织安排街道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的通知》(京残发〔2004〕31号)及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7〕25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残疾人工作协管员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可设一名残疾人工作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协管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管理考核。

  协管员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具有通州区常住户口的城镇和农村残疾人。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特殊情况可放宽到高中文化程度),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

  (三)热爱残疾人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团结残疾人,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

  二、协管员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的领导下,专门从事残疾人失业人员服务、残疾人康复、组织残疾人活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等工作。

  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二)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和残联部门更好地扶助残疾人提供依据。

  (三)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培养和宣传各种自强不息的典型。

  (四)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残联做好其它工作。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协管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参照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聘的劳动协管员执行。

  由区残联提供人员名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按照人员名单将协管员所需经费每月下拨到区残联,由区残联下拨到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京财社〔2007〕252号文件有关规定,所需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整个招聘工作从2007年6月1日─8月31日。

  四、区残联负责协管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做好协管员的招聘工作。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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