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2〕67号)

发表时间:2012-11-30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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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残疾人社会组织: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系列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水平,全市残疾人社会组织共同发起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履约。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1月30日

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推进社会建设的意见》、《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要求,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社会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水平,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自发共同制定了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建立和健全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行业公平、公开、诚信自律机制,提高本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健康、有序、科学、可持续发展,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依据下列法律法规和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4.《民政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6.《基金会管理条例》;
  7.《知识产权法》;
  8.《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
  第三条一般原则
  1.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2.坚持自愿的原则;
  3.尊重残疾人社会组织多元化和独立性的原则。
  第四条适用范围
  市残联年度认定的残疾人社会组织,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其他类型北京市残疾人社会组织也可自愿参加。
  第二章自律守则
  第五条使命
  以服务残疾人领域的公共利益作为社会组织的使命和目标。行为和使命应当保持一致。按照使命和目标制定组织的战略规划,并以此开展实际工作及评估组织的表现。
  第六条机构管理
  1.建立社会组织董事会(理事会)的决策机构与执行机构(或机构领导小组);
  2.有合理的发展规划、清晰的计划总结;
  3.有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岗位职责,并有监督实施部门和问责机制。
  第七条财务管理
  1.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必要时接受区级以上专业单位的财务审计;
  2.社会组织账目真实、清晰、准确,内部支出合理,专款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3.社会捐助物资独立分类登记,尊重捐赠者的合法权益,包括捐赠意愿、隐私权和知情权,且应当有规范的捐赠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收费、捐赠及支出项目坚持向社会公开;
  5.社会组织董事会(理事会)承诺财产为公益资产,收入盈余不分配,只用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
  第八条人员管理
  自觉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事与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在互相尊重和互惠互利的基础上招募和管理志愿者或义工。
  第九条专业化服务
  应当保持社会组织服务的专业化,不断提升专业人员的专业理论与实践水平,保持与本行业最新专业理论与实践同步,并不断缩小与国际同行业的专业服务差距。
  第十条社会责任
  1.自觉维护和尊重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受益对象的隐私权,经其书面授权方可公开相应信息;
  3.按规定足额纳税(含经过批准减免税);
  4.同行业间开展支持与协作,避免任何形式的恶性竞争、侵犯和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尊重和维护同行的名誉权、知识产权和商标权等;
  5.以适当的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本社会组织的真实信息。其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使命、服务领域、社会组织成员名单和背景、财务信息、项目信息、年度报告等,建立信息公开和回应公众质询的渠道。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自愿履约的社会组织法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示信守。
  第十三条本公约具体监督执行机构、评价适用范围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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