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0〕59号)

发表时间:2010-07-12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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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发〔2009〕17号)和市编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京残发〔2010〕55号)精神,市残联对2006年《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和为残疾人服务评估标准(试行)》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重新修订的《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市残联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全市开展新一轮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活动。市残联从2013年开始,对先行达标的区县进行检查验收。凡是在2013年底前经验收合格的区县,授予“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示范区”;2014年底验收合格的区县授予“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先进区”,2015年底前达标的区县授予“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达标区”。2015年底前未达标的区县,取消评选“十二五”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各区县残联在执行中提出更好的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残联。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修订《北京市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10〕59号


  一、区(县)
  1.区(县)成立残疾人联合会,并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友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友应超过60%。
  2.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调整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人选,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3.区(县)残联按照中组部和中国残联有关要求配备残疾人干部。领导职数在3人以上(含3人)的,必须配备一名残疾人理事长或副理事长;领导职数在2人(含2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一名残疾人理事;残联机关中至少应配备一名残疾人干部。有条件的区县,应在残联理事会或机关中,配备一名聋人或盲人干部。
  4.区县残联有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人员编制,行政编制和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城区不少于25人,10个郊区县不少于20人。事业编制人员纳入工资规范,或结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进行套改。内设机构规范,设立组联维权部、康复部、宣传文体部、教育就业部和办公室,或将办公室与宣传文体部合设,实行一个科室两块牌子,工作职责明确,关系顺畅。
  5.区(县)残联建有残疾人(活动)服务中心、职业康复中心等残疾人综合性服务设施。
  6.综合服务设施中设有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康复服务、用品用具服务、法律维权服务、文化活动服务及专门协会服务、残疾人托养等功能,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评估标准明确,岗位责任到人。
  7.综合服务设施中有较为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二、街道(乡镇)
  8.街道(乡镇)成立残疾人联合会,职责单列,建立健全理事会。
  9.街道(乡镇)残联依照《中国残联章程》实行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大会代表中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委员中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应超过半数。
  10.主席团推选产生主席、副主席,主席由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兼任,副主席由残联理事长和街道、乡镇相关科室负责人兼任。
  11.主席团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规定程序,调整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和委员人选,审议执行理事会工作报告。
  12.主席团推举产生残联理事长,理事长为正科级行政编制公务员,由政府和党委组织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任免,并事先征求区(县)残联意见。
  13.按照规定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人口在3万人以下或持证残疾人数量不足1000人的,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口超过3万人或残疾人数量在1000人以上的,至少配备3名专职工作人员。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规范化管理。
  14.街道(乡镇)残联理事长和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岗前和每年的在岗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15.有专门的办公室,有标识牌,有满足残疾人通行需求的无障碍设施。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上墙;基础工作扎实,数据准确,档案资料完善。
  16.街道(乡镇)残联建立社区(村)残协主席、残疾人副主席每月例会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学习业务,研究和交流工作。
  17.街道(乡镇)残联建立至少一个示范残疾人温馨家园,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职业培训、法律维权、文体活动等服务。服务措施具体,服务项目上墙,管理制度健全,日常运行规范有序,发挥作用良好。
  三、社区(村)
  18.社区(村)依照北京市社区、村残疾人协会组织规则,成立残疾人协会。
  19.社区(村)残疾人协会主席、副主席通过民主直选产生。主席由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村委会主任兼任,副主席中至少要有一名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友。
  20.社区(村)残协每三年进行一次换届,残协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进行调换和增补。
  21.社区(村)残协从残协委员中选聘至少一名残疾人委员作为专职委员,协助社区(村)残协主席开展工作。残疾人在100人以上的至少选聘2名残疾人专职委员。
  22.社区(村)残协主席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经过岗前和每年在岗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23.社区(村)残协专职委员纳入社区服务站管理,服务站中至少有一名健全人社区工作者联系残疾人协会工作。
  24.社区(村)残协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职责上墙;全社区(村)残疾人基础数据准确,资料档案完善。
  25.社区(村)残协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服务,定期开展需求调查,实行“一人一卡一档一手册”,有服务记录和残疾人的反馈意见。
  26.社区(村)建有残疾人温馨家园(职业康复站),或依托当地公共服务设施设立残疾人之家,为本社区(村)残疾人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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