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1〕82号)

发表时间:2012-01-01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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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财政局:
  为保障首都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文明成果、在其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获得经济赔偿,降低公共交通、旅游、文化等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残疾人实际,市残联与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残联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一、名词解释
  投保人: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保险人:中标保险机构
  被保险人:在保险协议生效期限内的本市户籍所有持证残疾人,因死亡、户籍迁出本市或康复脱残的均不退费。
  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二、保险性质、范围和期限
  (一)保险性质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由投保人代表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协议。
  (二)保险范围
  1.乘坐对残疾人免费的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2.游览对残疾人免票的旅游景区期间;
  3.免费进入文物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期间;
  4.参加各级党政机关、残联或社会组织举行的各种活动或进入其设立的服务设施期间及往返途中。
  (三)保险期限
  2012年至2014年保险期限为自保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每年支付保险费用。
  三、保险费用和赔付标准
  (一)保险费用
  每年保险费用以截止2011年10月31日的本市户籍持证残疾人总数作为固定基数,乘以保险协议规定的每人每年费用标准确定,并由投保人按照保险协议规定的时间每年支付给保险人。
  (二)赔付标准
  1.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保险人给付5万元身故赔偿金;
  2.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烧伤的,保险人根据该保险公司条款中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万元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5万元;
  3.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限范围内,被保险人可因多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但年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含)1万元;
  4.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四、资金保障
  本市建立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
  五、组织领导
  市残疾人联合会成立“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市残联理事长吴文彦任组长,副理事长吴学文、副巡视员李树华为副组长,计财部主任郭秀英、维权中心赵云生、关伟、王小刚为小组成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各级残联组织负责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协调、处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产生的矛盾与纠纷。
  六、工作要求
  (一)日常服务
  1.投保人和保险人建立长期联络制度,定期安排代表座谈,保持密切合作关系;
  2.保险人向每位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保险简介,列明完整保险内容,并开通“北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专项服务电话”,该专线24小时人工值守并具有保险咨询、投诉等功能;
  3.投保人与区县残联签订落实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责任书,区县残联负责协助保险人向每位被保险人发放意外伤害保险简介,配合投保人、保险人共同做好向被保险人宣传和理赔工作;
  4.保险人根据投保人需求,为各级残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内容包括保险知识、理赔程序等内容。
  (二)争议处理
  保险协议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发生争议时,投保人和保险人本着实事求是和以人为本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其他事项
  本市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实施以后,各级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实施的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
  七、附则
  本暂行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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