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本市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残群发〔1990〕32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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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市公交总公司
市残疾人联合会

京残群发〔1990〕32号


 

关于落实本市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并于10月1日实行。市政府于6月25日以京政发[1990]46号文件向全市转发了《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残疾人保护条例》中关于“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电汽车”的条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全市盲人颁发《盲人证》和《盲人免费乘车券》

为了给公共电汽车检票工作提供合法的依据,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领导小组印发的视力残疾标准,拟从1990年8月20日起颁发《盲人证》和《盲人免费乘车券》。

二、发证和发券范围

凡正式户口在北京市的双眼盲或双眼视力不同,较好的一眼低于0.05,或视野半径小于10度的视力残疾人。

三、发证和发券办法

1.对于容易认定和已经确认的盲人,由本人向街、乡、镇残疾人协会提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由街、乡、镇残疾人协会进行初审,造表登记,报区、县残联复审,汇总报市残联,由市残联会同市公交总公司进行终审填证下发。

2.对于不易认定和有争议的盲人,由本人到区县残联指定的医院检查,取得证明后,按上述程序办理。

3.为建立健全盲人档案,各街、乡、镇残疾人协会要填写盲人登记表三份,一份存街、乡、镇残协,一份上报区县残联,一份上报市残联(登记表附后)。

四、要求

向全市盲人颁发《盲人证》是一项新的工作。群众性、政策性很强,直接关系到盲人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每个盲人切身利益,要加强领导,严肃认真、积极稳妥,一定要做到科学性、准确性,不疏不漏,按时完成任务。如有漏报和新发现的盲人可随时按上述办法补办。遗失者报区县残联核实后,按上述办法补办。

北京市民政局 市公交总公司 市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0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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