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京司发〔2002〕1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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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

京司发〔2002〕1号


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面理解,准确把握《联合通知》的精神。

法律援助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法律服务费用,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合通知》之后的又一个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联合通知》解决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人民法院减、免、缓收诉讼费与法律援助机构减、免法律服务费用相衔接的问题,使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和标准在司法部门得到一体遵循,避免法律援助对象在不同部门受到不同对待的问题,保障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了国家法制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在执行《联合通知》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参照民事法律援助的规定办理。

(二)《联合通知》中的“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指城镇居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执行,农村居民及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其住所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工作衔接使用统一的公函和文书,由市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印制。

(四)受援人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出减、免、缓诉讼费的书面申请持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决定书;受援人向区、县人民法院提出减、免、缓诉讼费的书面申请,持区县司法局或其所属法律援助中心,或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决定书。

(五)对于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失业人员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的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优先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

三、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处联系。

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

北京市司法局

二00二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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