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在全市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活动的通知(京残发〔2015〕3号)

发表时间:2015-02-18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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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残联、燕山残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完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拓宽服务领域,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市残联定于2015年在全市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15年1月至10月。

  二、主办、承办、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承办单位: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协办单位:各区县残联

  三、法律救助形式

  市残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北京市易行、亿嘉、

  常鸿3家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见附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代理诉讼案件,提供法律救助服务。需要法律救助的残疾人直接向承办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四、法律救助条件

  申请法律救助的当事人需符合以下(一)规定的条件,同时还需符合 (二)、(三)和(四)其中任一项的规定条件。

  (一)申请法律救助案件的当事人,应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二)残疾人本人收入在北京市低收入标准之上,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涉诉案件属于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

  (三)残疾人本人收入在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涉诉案件不属于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范围,但是,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

  1.唯一自住房屋纠纷案件;

  2.劳动争议类案件;

  3.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4.遗产继承类案件;

  5.收养、监护权类案件;

  6.其它权益受到重大损害的案件。

  (四)残疾人本人收入在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以上,涉诉案件不属于北京市法律援助案件范围的、需要残联给予诉讼和仲裁支持的下列案件:

  1.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2.中国残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转交的案件;

  3.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公益类案件;

  4.其他严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五、法律救助数量

  活动期间,共办理法律救助案件60件。同一当事人在活动期间最多只能申请两次法律救助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开展法律救助活动是完善我市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加强法律维权工作的具体举措。各区县残联要高度重视,明确1名负责人,配合开展工作,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宣传,抓好落实。各区县残联要根据市残联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提高残疾人对法律救助活动的知晓率,引导残疾人依法、理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三)收集信息,及时上报。各区县残联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广泛听取残疾人及亲友的意见、建议,并及时上报市残联,以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法律救助工作。

  附件:承办法律救助案件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表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1月12日
  (联系人:王明亮; 联系电话:63526072)

附件

承办法律救助案件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表


律师事务所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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