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通知(京残发〔2003〕130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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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残发〔2003〕13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劳动保障局:

  近年来,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迅猛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去年,市残联、市工商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通知》(京残发〔2002〕44号)下发后,各区县成立了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公室,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管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针对目前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出现的新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定期检查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切实保障盲人按摩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去年建立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按摩个体的资格认定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定期检查制度。从今年起,由市、区(县)残联会同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于每年的11月底前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由市残联更换《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未通过执业资格认定的,由市残联函告市工商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经营场所迁址的,应先报市残联变更《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再持变更后的《执业资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

  三、对于无《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取缔。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按规定与盲人按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盲人按摩人员可以提请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公室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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