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0〕178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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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京残发〔2000〕178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工商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分局、卫生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和《盲人按摩工作“九五”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解决盲人保健按摩师的就业问题,规范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使盲人保健按摩事业健康、持续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本市盲人按摩师就业,规范盲人按摩机构的设置和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盲人按摩师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发展,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盲人或聘用盲人在本市开设的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包括盲人个体保健按摩经营户,医疗按摩机构除外)。

  第三条 本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盲人保健按摩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从业资格审查工作。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条 设立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内盲人按摩师比例应为100%,其中本市户籍盲人按摩师不低于50%;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从事盲人个体保健按摩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限;

  3.经营场所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整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4.按摩服务场所应具备一定的亮度,严禁设置可调灯光,按摩间应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门锁和封闭式套间;

  5.按摩服务场所应具备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完善的卫生消毒设施,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

  第五条 申请在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从业的盲人按摩师或者盲人按摩师申请个人开业的应持以下文件、证件向所在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市残疾人联合会审核,领取《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1.本人身份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3.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合格证书;

  4.外地来京从业人员应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外来人员就业证》,盲人按摩师申请个人开业的,应同时具有北京市户口和中级以上盲人按摩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申请设立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或盲人按摩师申请个人开业的,应持以下文件、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1.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证明(盲人按摩师申请个人开业的,场所面积不限);

  3.四名以上盲人按摩师的《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及其户籍证明(设立盲人按摩经营机构的单位提交);

  4.盲人按摩师申请个人开业的应提交其中级以上盲人按摩师资格证书及户籍证明;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应以“盲人保健按摩”作为其名称中的行业特点,其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盲人保健按摩”。

  第七条 开办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须制定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各项规章制度及盲人按摩师岗位技能培训计划;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盲人按摩师签订劳动合同,盲人按摩师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不得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及非盲人按摩人员;

  4.严禁打着盲人按摩机构的牌子,从事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5.不准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或出租、转让、转租盲人按摩经营场所;

  6.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7.按摩服务收费应参照当地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在日常管理中,对不符合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和华侨、外国人来京开设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按国家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条 本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积极鼓励、扶持创办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协调宾馆、酒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等有保健按摩服务的单位,优先安置盲人按摩人员就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卫生局依职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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