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通知(京残发〔2002〕44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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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京残发〔2002〕4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残联、工商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1月18日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工作会议在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召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残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会上,市盲人按摩指导中心负责人通报了《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围绕近年来全市盲人保健按摩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与会同志进行了认真的讨论和研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为加强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推动我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现将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联席会制度,由残联、卫生、劳动保障、工商、公安等部门主管处室参加;办公室设在市残联,其研究和协调的主要事项是:对盲人保健按摩经营机构给予政策性指导,依法对全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按摩个体进行行业管理,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严格禁止无照经营、调查纠正违规违章经营行为。对于无照经营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由区县残联会同本区县工商分局予以取缔。对超范围经营以及在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兼营美容美发、经营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三、严格禁止出租、转让盲人保健按摩营业执照;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不得设立开办分支机构。

    四、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必须与盲人按摩师签订劳动合同,由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五、盲人保健按摩机构及按摩个体的资格认定,由市、区县残联于4月20日至8月31日以前进行资格审定,审定合格的颁发“北京市盲人保健按摩机构执业资格证”,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函告工商局,依法处理。

    六、盲人保健按摩机构中不准安排健全人从事保健按摩工作。对于安置本市盲人保健按摩师从业比例不足或安置非盲人按摩师的,由区县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公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其执业资格,并函告工商局,依法处理。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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