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创建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办发〔2006〕66号)

发表时间:2008-12-02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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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通政办发〔2006〕66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区残联等部门关于创建北京市残疾人社区

康复达标区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残联、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关于创建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日

关于创建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的实施方案

区残联   区卫生局   区民政局

(二○○六年九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示范区和达标区”培育活动的通知》(京残发〔2006〕18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区“十一五”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发展,提高社区康复工作水平,实现2010年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认真贯彻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在推进通州新城建设的进程中,坚持以残疾人的康复需求为导向,以达标区的标准为目标,不断扩大康复服务项目,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战略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社会化的工作原则。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卫生、民政、教育、残联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原则,实现各司其职,资源共享,为康复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二)从基层实际出发的原则。坚持立足村、居委会实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康复资源,挖掘康复潜力,创新康复模式。根据本村、居委会残疾人的具体需求制订适宜的康复工作计划,为康复对象提供个性化服务。

  (三)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以较少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尽可能获得较大的服务覆盖面,保障康复对象的基本康复需求。依托康复机构,深入家庭,培训亲友,以科学、简便、适用的康复技术,使大多数残疾人享受到方便、快捷、廉价的康复服务。

  (四)预防为主,抓早抓小的原则。大力宣传普及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建立预防机制,落实随报制度,从0~6岁儿童抓起,做到早期干预,早期预防,早期康复。

  三、任务目标

  通过在全区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达标区”培育活动,到2008年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康复室设置率达80%;以村、社区居委会为单位,整合资源,在有条件的村、社区普遍设置不少于30平方米的康复站;同时,使康复员培训合格率达到95%,残疾人康复需求筛出率不低于60%,残疾人康复服务建档率达到90%,残疾人及亲友对康复服务的满意率不低于85%。

  四、加强领导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落实,通州区创建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培育工作由主管副区长负总责,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区残联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沟通,确保达标工作的圆满完成。

  五、实施细则

  (一)将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规划。

  各乡镇、街道要将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区域卫生服务规划,并制订出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列入政府及相关部门工作考核目标。

  (二)建立工作网络。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建立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网络,建立责任制,责任到人,做到层层有人抓。

  ——在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领导下,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社区康复工作计划,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督导检查工作。

  ——民政、卫生、教育、残联等部门,将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特殊教育和残疾人事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街道设专人分管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负责建立规章制度,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社区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村、居委会残协主席负责协调组织辖区内有关机构、人员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会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医务室,调查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向残疾人提供康复信息服务和转介服务。

  (三)提供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残疾人社区康复技术指导组,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通州区中医医院)作为本区技术资源中心,负责培训基层技术人员,传授训练方法,普及康复知识,提供康复服务,进行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康复服务指导站作为技术指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技术指导工作。

  (四)加强人员培训。

  区残联根据本区康复工作人员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培训计划,分管理和技术两个层面对全区康复骨干进行培训。各乡镇、街道也要根据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对从事康复服务的一线人员及残疾人家属、志愿者开展有针对性的分类培训,使他们具备为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的能力。为加强培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乡镇、街道要按要求建立培训档案。

  六、实施步骤

  (一)2006年8月为动员启动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主要是学习文件,提高认识,掌握政策,明确指标;提出阶段性任务和工作标准,明确各级各类人员的责任,同时落实活动经费。

  (二)2006年9月—2008年10月为组织实施阶段。按照实施方案,采取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普遍推开的方法,逐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达标活动。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进行标准社区的培育,成熟一个验收一个,验收一个巩固一个。至2008年10月底,实现全部社区达标。

  (三)督查验收阶段。每年的6月为半年督查时间,12月为年度督查时间,从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推广好的经验。2008年10月为全面达标验收时间。

  七、检查考核

  乡镇、街道残联每半年对本辖区社区康复工作达标情况进行一次巡视,年底进行检查。区残联不定期进行抽查。重点检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存在问题,适时调整部署,加强达标督导。乡镇、街道残联每年年底要填写自查情况汇总表,并附文字报告,上报区残联。对达标的村、居委会,可填写《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申报表》,报区残联。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残联等部门根据申报情况,组织评估验收。合格的村、居委会,报市达标办公室审核批准后,颁发标牌及证书。

  八、评比表彰

  每年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残联、区教委等部门对各乡镇、街道的达标情况进行一次讲评。2008年底,分达标先进、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4个等级,对各乡镇、街道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对达标先进的给予表彰;对基本达标的加强扶持,力争按期达标;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责成限期达标。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齐抓共管。

  各相关部门要把创建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建立考核制度,定期检查,确保工作按期完成。

  (二)保证经费落实到位,专款专用。

  经费的落实,是作好工作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区、乡镇(街道)要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辖区覆盖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0.3元安排社区康复工作经费,用于康复需求筛查、建档立卡、人员培训、组织宣传、协调实施、基层康复站建设及康复员工作补贴。

  (三)做好人员保障。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不得随便更换,出现断档。

  (四)建立检查制度,保证工作质量。

  乡镇、街道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教委、区残联等部门要按照《全国残疾人社区康复示范区工作标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切实保证康复服务质量。

  附件:开展创建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活动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内容

附件:

开展创建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达标区活动康复训练与服务工作内容

  一、视力残疾康复

  (一)服务内容:

  各种原因导致的低视力患者的筛查与防治、白内障复明对象的发现与转介、盲人行走训练和辅助器具服务、转介服务。

  (二)服务形式:

  1.需求筛查:一是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居民每年定期健康体检的时机对辖区居民进行筛查,对发现的视力功能障碍者在健康档案中进行记录;二是对日常门诊中发现的低视力和白内障患者随时登记,记录到健康档案中,并及时反馈到基层康复站。基层康复站中的康复医生每月将残疾人健康档案整理一次,了解需求服务情况,对新发现的康复需求对象情况,依据记录填入康复需求评定表,补充到村、居委会级个人康复档案中。

  2.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利用各种方法筛查出不同年龄的低视力者,建立服务档案。根据个人的不同情况,动员、组织及转介,使之接受复明治疗、低视力补偿训练及辅助器具的选择等康复服务。

  ——康复医生为眼病造成的低视力患者制定医疗、康复计划,就地提供医疗康复服务。白内障、辅助器具等就地不能提供服务的,由康复医生整理汇总后交康复员,康复员协同村、居委会残协主席建立康复档案后为其办理转介手续,转介到区级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机构进行康复。本区不能提供服务的,由区级服务机构人员转介到市级机构。

  ——贫困患者由康复员配合村、居委会残协主席为其填写贫困患者申请审批表,转介到乡镇、街道残联,经乡镇、街道残联及区残联审批后享受减免费服务。

  ——盲人行走训练服务:乡镇、街道残联每年初将辖区有行走训练需求的盲人情况上报区残联,由区残联统一制定服务计划,安排训练。新增盲人行走训练需求者,村、居委会残协主席随时进行转介。

  ——对所有服务对象的服务情况,基层康复站中的康复员要经常进行随访,并记录随访情况。对服务效果不满意的,康复员要在当月及时进行修正。如因各种原因暂不能手术的白内障患者,要问清原因,填在康复服务表上。

  ——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对本辖区内所有视力在0.3及以下者,每年复查1次,将复查结果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健康宣传教育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各级医疗机构,利用每年1次的“爱眼日”集中开展白内障防治、低视力康复及卫生用眼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基层康复员要充分利用辖区资源,为视力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要将视力残疾人组成康复活动小组,每年至少开展2次适宜视力残疾人需求的康复主题活动,以达到宣传教育、互相交流、鼓励自助、融入社会的目的。

  (三)质量控制:

  ——村、居委会残协、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医务室、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视力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建档率100%。

  ——已接受康复服务人数占视力残疾人需求总人数的80%以上。

  ——抽取10%视力残疾人服务档案,考核评估服务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并访视5%服务对象进行复核,同时了解服务情况及相关康复知识的知晓率。

  二、肢体残疾康复

  (一)服务内容:

  偏瘫、脑瘫、截瘫、截肢、骨关节病、手术后等各种肢体功能障碍者的功能训练、生活环境的改造、各种辅助器具的配用及使用训练、假肢、矫形器装配及使用训练、康复知识的普及、转介服务等。

  (二)服务形式:

  在基层康复站、辖区公共活动场所或家庭对残疾人进行康复指导和功能训练。

  1.需求筛查和建档立案:为辖区内肢体残疾者建立康复服务档案,填写《康复需求调查表》,根据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

  2.上门或在基层康复站指导功能训练:康复员对辖区内建档的肢体残疾人康复需求者,制定服务计划,需求进行功能训练的,对其进行功能评估后,开展适宜的功能训练,并填写中残联的《肢体功能康复训练档案》、《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档案》。康复员每月对家庭训练者要进行1次上门探访或电话访,了解其训练情况,定期进行中期评估、修正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做好服务记录。训练结束完成末期要进行评估,总结训练效果,提出进一步的康复建议。脑瘫儿童采用集中康复训练服务:由乡镇、街道残联组织,区残联统一安排地点进行集中训练。贫困儿童经审批落实减免手续后,再安排训练。

  3.辅助器具服务:经基层康复员评估后,残疾人需要配用辅助器具的,康复医生为其选择合适的辅助器具,本辖区不能服务的,转介到上级服务机构。已配用辅助器具和指导亲属自制辅助用具的,康复员教会康复者使用方法,并利用辅助器具进行功能训练。

  4.转介服务,填报《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转介服务联系单》,贫困者由康复员配合村、居委会残协主席为其填写贫困患者申请审批表,转介到乡镇、街道残联,经区残联审批后,到指定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服务。

  5.其他服务:每半年基层康复员要对肢残者及亲属进行基本康复知识、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心理疏导、日常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在《康复服务记录表》上做好服务记录,并进行效果评估。

  (三)质量控制: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十一五”计划实施方案》,随机抽取2名康复服务记录进行考核评估,并随机访视2名康复对象进行复核。

  ——随机访视2名康复对象了解辅助用具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随机抽取2个基层康复站对康复服务记录进行检查,检查主题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及随访质量。

  ——每个村、居委会随机抽取2名肢体残疾人,了解相关康复知识的知晓率。

  三、听力言语残疾人康复服务

  (一)服务内容:

  聋儿语言康复训练、人工耳蜗植入、助听器使用指导、家长培训、听力残疾的预防及康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语言障碍者的语言功能训练指导、为各年龄段听力障碍者配戴助听器等转介服务。

  (二)服务形式:

  1.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基层康复员在儿童健康体检或日常筛查中,发现0-7岁聋儿后,要及时告诉家长到市聋儿康复中心为其选配合适的助听器。0-3岁的聋儿家长要参加全市组织的家长培训班,在家庭对聋儿进行语言训练,并记录家庭训练情况。3-7岁的聋儿送康复机构进行语言训练。

  2.人工耳蜗植入:基层康复员在平时工作中对有需要植入人工耳蜗的,要快速告知所在村、居委会残协主席,残协主席对有人工耳蜗植入需求的聋儿进行登记,从残联系统逐级上报。

  3.配助听器和聋人手写板:对于听力残疾者,基层康复员要进行登记,并建议其到区级医疗机构进行听力检测,到市、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选配合适的助听器。听力损失严重,丧失语言能力又能书写者,通过基层残协为其配发聋人手写板。贫困患者由康复员告知所在村、居委会残协主席,残协主席为其填写贫困患者申请审批表,转介到乡镇、街道残联,经乡镇、街道残联及区残联审批后享受免费配发服务。

  4.基层康复员对辖区内配戴助听器的人员要3个月进行一次随访,对使用有问题的人员要做好记录,并给予正确使用指导服务。

  5.家长培训:0-7岁聋儿每年要参加1次家长培训班,学习聋儿语言康复训练方法,随时为孩子进行各种形式的语言训练。

  6.听力残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村、居委会残协主席每年要利用“爱耳日”,与基层康复员一起向辖区群众普及爱耳、护耳,预防耳聋等宣传教育活动,进行现场咨询和指导,提高群众的爱耳意识,减少听力残疾的发生。基层康复员每年至少2次组织聋儿家长开展康复主题活动,增加家长信心,达到家庭与机构康复互动、提高康复训练效果的目的。

  7.其他服务:不能参加语训的聋学生,转介到聋校进行教育康复。成年聋人在辖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康复。

  (三)质量控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指导员,每季度到区妇幼保健所核对残疾儿童首诊报告卡及聋儿名单,与村、居委会的季报表核对,了解是否发现了新的聋儿;乡镇、街道残联要了解基层服务情况,按时收集各基层残协的季报表,汇总后上报区残联。

  ——抽取10%聋儿个案调查表,检查调查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根据聋儿康复情况进行评估,考核康复训练效果。

  ——随机抽取10%的康复服务记录,检查转介、上门服务情况,主题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及随访质量。

  四、精神残疾人康复服务

  (一)服务内容:

  社区监护、家庭康复训练和指导、日间照料服务、家属培训、健康宣传教育服务、心理咨询服务、转介服务。

  (二)服务形式:

  1.基层监护:基层康复员根据《中国精神疾病防治康复“十五”规划》及《中国精神病防治康复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精神病人实施监测,掌握患病率、检出率、知晓率、监护率、治疗率、显好率、社会参与率、肇事率等指标,并及时填报精神病病例情况表、动态管理表、康复评估表和《全国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统一表卡》,建立“一人、一卡、一手册”制度。

  2.家庭康复:基层康复员每月上门1次为精神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保健、心理疏导、督促服药、家庭监护教育、社会适应能力的康复训练指导、康复知识宣传、提供转介服务等,做好服务记录,进行效果评估。

  3.日间照料服务: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及村、居委会建立日间照料站,培训社区志愿者、精神病人亲属等,在精防医生的参与下对有参加日间照料服务需求的精神残疾人进行评估,开展可行的个性化康复训练,做好训练记录和总结。

  4.健康宣传教育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利用“世界精神卫生日”,开展提高民众精神卫生和心理健康的意识,是群众对精神残疾人消除歧视,为精神残疾人融入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乡镇、街道残联会同乡镇、街道级康复指导员、村、居委会级康复员每年至少2次组织精神残疾人及其亲属开展康复主题活动,帮助精神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鼓励其亲友理解、关心残疾人,为精神残疾人营造家庭康复环境,提高康复效果。

  5.转介服务:对有入住康复机构训练需求、精神病需要住院治疗的,由基层康复员会同辖区残协主席为其填写《北京市残疾人社区康复转介服务联系单》,由街道残联审核,区残联审批后,转介到指定机构接受服务。贫困患者监护人申请后由村、居委会残协主席为其填写申请审批表,转介到乡镇、街道残联,经乡镇、街道残联及区残联审批后享受免费服务。

  (三)质量控制:

  ——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的整体质量控制与专项内容的针对性质量控制相结合的检查评估手段,对监测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予以质量控制。

  ——抽取3份服务记录进行考核评估,并访视2名康复对象进行复核。

  ——随机抽取2名康复对象,采用统一的满意度问卷,测评结果作为评价社区康复日间照料站的康复服务质量依据之一。

  ——抽取10%康复员的康复服务记录,检查主题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及随访质量。

  五、智力残疾康复

  (一)服务内容:

  智力残疾儿童康复和成年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用、日间照料服务、康复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家属培训、转介服务。

  (二)服务形式:

  筛查服务、日间照料、职业康复、社区训练、家庭训练、机构托养、教育康复服务等。

  1.筛查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的康复指导站要配合基层康复站根据《北京市儿童保健门诊工作常规要求》和《北京市儿童智力测定要求和方法》的有关要求,结合儿童系统保健的实施,对辖区内0—6岁儿童进行筛查性的智力测定,发现发育迟缓儿童,及时转诊至区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智力和生长发育测评。

  2.日间照料: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建立日间照料站,选择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志愿者作为康复员,经过培训后,作为康复训练人员,对有参加日间照料服务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评估,开展可行的个性化康复训练,按市残联统一下发的记录表做好训练记录和总结。

  3.职业康复:经职业培训后安排轻度、中度成年智力残疾人在基层就业,在从事日常劳动中进行康复。

  4.基层训练:基层康复员、志愿者、残疾人亲属经区级技术指导组培训后,带领智障人熟悉社区环境,学会使用辖区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及与人际交往训练等,按训练档案要求作好记录。基层康复员要对辖区内0—3岁智力残疾儿童及家长进行康复训练指导,接受相关咨询,做好训练记录,进行训练效果评估。

  5.家庭训练:通过培训残疾人亲属,基层康复员指导亲属在家庭对智力残疾人开展生活自理能力、简单劳动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训练。由家属或基层康复员做好训练记录。

  6.机构托养训练:利用辖区内的托养场所为有需求的智力残疾人提供训练服务。

  7.教育康复服务:康复员应将学龄期智力残疾儿童转介到辖区学校或特教学校进行教育康复。

  8.辅助器具配发服务:由监护人提出需求申请,经评估小组评估后按照有关程序予以配发。基层康复员对配发给残疾人的辅助器具进行使用指导并定期随访。

  9.康复知识的宣传普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每年要利用“补碘日”和“助残日”,举办2次预防智力残疾发生方面的康复知识讲座或宣传活动,向辖区群众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减少智力残疾儿童的出生。

  (三)质量控制:

  1.抽取2份《北京市0—6岁儿童健康检查记录表》,检查智力筛查记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检查转诊记录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2.抽取5名康复员服务记录表进行考核评估,并访视5%康复对象进行复核。

  3.随机抽取2名康复对象,采用统一的满意度问卷,测评结果作为评价社区智障人士康复服务质量依据之一。

  4.根据《北京市残疾人用品用具个性化配发工作的实施方案》,访视2名康复对象的辅助器具使用状况进行考核评估。

  5.抽取10%康复员的康复服务记录,检查主题活动内容、次数、参加人数及随访质量。

  六、职业康复

  对各类残疾人进行职业评估,挖掘其就业潜力,确定就业意向,对就业意向的身体功能要求进行分析,根据评估内容和结果制定训练计划,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康复训练。

  七、辅助器具服务

  开展辅助器具进社区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个辅助器具服务站,方便残疾人就近得到辅助器具。社区康复员针对残疾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要开展辅助器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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