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普通高校录取残疾考生的相关规定

发表时间:2008-12-15 来源 : 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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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5年,原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发出《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收残疾青年和毕业分配工作的通知》[(85)教学字004号],要求各地教委、高招办在招生工作中对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的学习及毕业后所从事的工作的肢体残疾(不继续恶化)考生,在德、智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不应仅因残疾而不予录取。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制定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则明文规定:"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九五"期间,上高考分数线残疾考生录取率已达90%以上,有些省为100%,其中还包括部分视力和听力残疾学生。"十五"期间,国家有关部门要研究并首先在若干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放宽残疾考生录取体检标准的试点,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政策。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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