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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是什么?
发表时间:2017-08-28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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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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