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特别提示:1.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2.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