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所需何种材料?何时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表时间:2018-07-12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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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审核期限:用人单位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所需材料:用人单位现场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1.《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2.所申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一卡通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3.与残疾人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或变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期限的,应提供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申报的在编人员,应提供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说明材料;4.实际支付残疾人的月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应提供该月工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该残疾人病假、事假考勤记录或本单位停工、停业的相关材料;延期支付残疾人工资且延期不超过30天的,应提供本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相关材料;5.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的单位,应提供能说明上下级隶属关系的相关材料;6.所申报残疾人为非本市户籍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该残疾人的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2)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说明书》;(3)上年含该残疾人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申报缴费期限: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申报缴费。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征缴期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征缴期的最后一日;在征缴期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在申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特别提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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