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种群体属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发表时间:2017-08-28 来源 : 区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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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1)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4)经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是指:居民缺乏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执行。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是指:法定赡养义务人没有对被赡养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是指法定抚养义务人不具备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一般可以参照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法定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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