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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运动的标志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09-24
 

红十字标志的采用、含义、发展及法律地位

红十字标志,是红十字运动的象征,是当今世界上体现的人道和同情。

红十字标志的采用

1863年10月,日内瓦国际会议提出了以白底红十字图案,来标明在战时用于进行医疗和救助活动的人员、车辆和房屋建筑;并认为,对于这个标志及其使用的具体规定应当以一项国际公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保证使冲突各方尊重并保护佩带这一标志的人员。

1864年8月,日内瓦公约采用了红十字标志。从此,红十字运动迅即闻名于世,产生了巨大的道义力量和法律效应,将各种人聚集到自己的旗帜之下……

值得注意的是,十字图案的选择带有相当大的偶然性,历史的资料没有充分证据说明采用这个刚好与瑞士国旗颜色相反的图案,是否为了向瑞士表示敬意。重要的是,当初选择它的人并没有赋予它任何宗教的含义,也不与任何一种哲学思想相联系。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及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含义有两项,一是指示性的,即表明这是与红十字有关的人和物;二是保护性的,即表明这是一个受到国际人道主义法律保护的人和物,不应受到攻击的人和物。

带有这一标志的人和物,在法律上即享有权利,同时也承担有义务。权利是受到一系列法律的保护,义务是遵守该标志对他们行为所作的种种限制,避免主动参与任何敌对行为。

红十字标志在法律上的这种双重信息,决定了它的神圣性。红十字标志除了这自身的作用外,不传达任何其它信息,更不传达任何含有政治意识形态或宗教特征的信息。

红十字标志的发展

1876年至1878年,俄罗斯与土耳其爆发了战争。土耳其奥斯曼帝国当局通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说,它将采用红新月来标明自己的救护车辆,但它仍然尊重保护敌方救护车辆的红十字标志。其理由是:“……‘红十字’是对穆斯林士兵的冒犯。”并含蓄地表示,“如果它所提出的修改不被接受,它无法强令自己的军队尊重日内瓦公约”。

战争正在进行,考虑到救护伤兵的紧迫性,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提出暂时接受红新月标志,战争结束时,即终止使用。

但事与愿违。俄土战争结束了,红新月标志却并未终止使用。到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起草关于把1864年日内瓦公约原则用于海上战争的公约时,波斯(现伊朗)国代表甚至提议要采用“红狮日”。

这个问题直到1929年的外交会议上达到初步妥协:在日内瓦公约上写一个新条款(第十九条),重申红十字标志不具任何宗教意义,正式承认红新月与红狮日标志具有法律效力,但限制在已经采用红十字标志的国家使用。以后,以色列又要求承认新的标志,即大卫红盾标志,未予认可。1980年9月,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又宣布废止红狮日标志,改用红新月,于是又恢复到只有两种标志的状况。

目前,使用红十字标志的有147个国家,红新月标志的有30个国家。国际联合会是唯一能同时使用两种标志的组织。

红十字标志的法律地位有五项:一是国际人道主义条约,即四部日内瓦公约和两部附加议定书。这6个文件都属于国际条约,都明确承认标志的国际法效力,未经签字国一致同意不能修改。二是国际红十字会规章。其中最重要的是《各国有关机构都应遵守红十字或红新月标志的使用规则》。这个文件经红十字国际大会通过,日内瓦公约签字国代表一致同意,因此具有国家认可的法律效力。三是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四是于1996年1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这两部法律是根据1949年日内瓦公约明确禁止误用和滥用红十字标志,要求各签字国制定国内法律来保障遵守国际义务的要求而颁发的。针对我国存在的大量误用滥用现象,上述两法规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范围、禁用范围、违反红十字标志的使用规定的罚则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国家法的形式确立了标志的法律地位。第五是《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属地方法规,更为细化及切合实际。

1977年日内瓦外交会议通过的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将蓄意违反规定滥用红十字与红新月标志以致造成人员伤亡或健康损害的行为,定为违反国际法的战争罪行。因而,广大的红十字会员及志愿工作者,应有效应用法律武器,捍卫红十字标志的神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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