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通州区红十字会及各基层组织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促进红十字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收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捐赠款的接收、管理及发放 (一)募捐活动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赈济部接收捐款,并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及时转交财务部门。两部门核对无误后,由财务部门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并按照北京市红十字会的要求分阶段将捐款打入市红十字会募捐款专用帐户,接受市红十字会的统一管理。 (二)募捐款分为定向捐赠和非定向捐赠。遵照捐赠人的意愿,将定向接收的捐赠及时转赠给指定受益人。非定向接收的捐赠统筹用于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等相关项目。 (三)市红十字会下拨的专项救助款,区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项目实施,专款专用。 (四)基层红十字会救助申请及救助项目的实施,均需赈济部提出初步意见,并经执委会研究决定。 (五)赈济部具体负责救助款的发放,确保款项发放到申请人手中,并做好相关材料存档工作。 (六)增强募捐救助工作透明度,通过向理事会报告及媒体公示等形式如实公布募捐款收支情况。 二、捐赠物资的接收、管理及发放 (一)红十字会接收的物资原则上是可利用的用于人道救助的日常生活用品。由赈济部负责接收、管理和发放。接收一般的捐赠物资必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生产、质量、安全等相关标准;进口物资还需符合国家海关、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的规定;所有物资保质期均应在三个月以上。 (二)全新物品开具捐赠专用票据。使用过的旧物品,如有利用价值可以接收,因无法确认价值,不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三)在接收捐赠物资时,捐赠票据上应注明捐赠人捐赠意愿,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约定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以及协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属于为国内外重大灾害捐赠的应急物资,应及时转交北京市红十字会统一运往灾区。 (四)捐赠的物资应经检查、抽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五)北京市红十字会下拨的物资,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接收工作。上报发放计划后将物资按要求及时下发,并留存发放收据。 (六)对所接收的物资及时做好清点登记,妥善保管,食品与其他物品分区域存放。 (七)物资发放前,制定发放计划并经执委会审批。 (八)分发时签收手续必须完备,接收物资单位上报接收单据同时留存领取物资明细清单。 (九)年度末将接收、分配、使用等环节产生的文件、票据及相关资料等,妥善保存并进行自查,随时做好接受审计准备,全年物资接收、发放手续交区红十字会档案室存档。 (十)接收物资发放情况通过理事会、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 本办法由通州区红十字会制订,并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本办法由通州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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