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州区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区会)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预算及项目编制相关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而开展的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主要内容:项目立项、项目预算管理、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绩效考核等。
第四条 项目管理基本原则:1、立项合理。项目立项时要符合相关政策中的立项条件;2、预算科学。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及区财政的经费申请要求合理编制预算;3、全程管理。对项目的申报、评审、采购、开展中监督和绩效评价,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按照履职要求实行归口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及执行科室要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自身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负责。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申报财政预算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政府工作部署;2、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3、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4、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七条 立项项目上报财政前应根据单位“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通过后方可上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根据区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要求,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每年度七月份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组织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1、财务部门根据区财政局预算编制要求,组织经办部门开展。2、经办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预算,负责人审核后交财务部门。需填报申报理由、测算说明、绩效目标,项目按轻重缓急排序。特定项目(技术复杂、信息化等)需报投资评审,材料经财务负责人初审后提交评审机构。
第十条 各部门根据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部门预算,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统筹平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根据“三重一大”实行集体决策的相关规定,通过后方可上报区财政局。
第十一条 项目按照“专款专用”原则管理,确保资金收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预算经区财政局批准后,财务部门向经办部门下达年初预算。经区财政批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果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二条 预算项目执行前,需按照“三重一大”规定,依据项目金额提交执委会或领导班子会讨论通过。通过后,由经办人填写《通州区红十字会预算项目执行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执行。项目完成后,由经办人填写《通州区红十字会财政资金支出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支出。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科室对项目实施承担主体责任,科室负责人为项目管理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具体落实项目日常的开展、管理工作,按照预算合规安排支出,确保达到预期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及科室对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如实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采尽采。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科室负责拟定经济合同,按照《通州区红十字会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对预算支出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规定,依法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每年按照财政规定,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具体绩效评价工作方法依照财政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 对绩效自评结果较差的项目,应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第六章 附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通州区红十字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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