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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法规制度 进一步提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1-01-14

近日,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定(试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央宣传部、应急管理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这两部法规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新要求,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明确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工作职责、程序和相关要求,确立了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对于提升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制定《规定》《意见》的背景和必要性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立足党章和宪法赋予的职责,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的重要实践,是一项长期的经常性任务。当前,在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纪检监察机构改革一体推进的背景下,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职能职责、工作定位、运行模式、调查方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已有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同时,党中央制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批准制定《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对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执法作出全面规范,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领域需要进一步细化落实有关要求,促进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中央纪委制定法规制度对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作出规范,体现了对安全生产领域执纪执法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以制度建设推进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实践性和必要性。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保障人民生命安全,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制定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法规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捍卫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践行纪检监察职责使命的必然要求。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迫切需要。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制定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法规制度,有利于以严肃追责问责促进安全生产责任有效落实,督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负责守责尽责,牢牢绷紧安全管理这根弦。

三是规范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现实需求。国家监委成立后,先后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长深高速江苏无锡“9·28”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等多起事故事件开展了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积累了有效经验做法,亟待总结提炼,形成制度成果。同时,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开展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做法不一,有些地方还存在职责定位不清、内外衔接配合不畅等问题,需要统一规范。制定法规制度,有利于推进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指导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参照执行,做到有规可循、有据可依。

二、《规定》《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规定》分为总则、工作机制、审查调查、审理和处理处置、监督管理、附则六部分,共44条。《意见》包括13条具体内容,明确了相关单位的职责和协作配合机制。

(一)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要求贯穿始终。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把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这一根本要求贯穿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比如,在指导思想上,强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及时主动向党中央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报请党中央审批决定。在启动机制上,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可以根据中央领导批示或者事故性质、后果和影响,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在确定被审查调查人和批准处理处置意见上,要求对中管干部审查调查及处理处置,都要报党中央批准。

(二)准确把握工作定位和职能职责。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既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又要坚守职责定位、精准发力。《规定》明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应当立足自身职责定位,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从开展审查调查、处理处置、问责、事故调查监督、以案促改等5个方面规定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的主要职责,体现了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变化特点:一是调查对象范围扩大。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对六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特别是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调查的责任涵盖了企业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监管责任、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等责任类型。二是调查内容增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失职失责问题一体查处。对涉嫌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根据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国家监委负责调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犯罪案件,其中包括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三是调查手段更加丰富。党章党规和监察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可以依规依法采取的措施。《规定》在此基础上对以事立案和确定被审查调查人后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明确界定。

(三)注重加强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监察体制改革前,原监察部属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2018年国家监委成立后,根据宪法、监察法对国家监委的职责定位,国家监委不再作为成员单位参加国务院事故调查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成立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要加强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及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明确权力边界,促进各负其责,共同完成事故调查任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启动机制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收到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邀请后,应当及时介入事故调查,跟踪了解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初步确定为责任事故后,及时启动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在配合机制上,审查调查组应当及时接收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移交的调查报告、谈话笔录、相关证据材料及建议追责问责的人员名单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及其牵头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处置、问责意见向国务院及其事故调查组通报。在对外公布上,中央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处理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和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四)统筹推进纪检监察系统内部的分工合作。责任事故追责问责涵盖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会议审议、处分落实、对外公布等多个流程,需要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部各有关单位以及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通力协作,加强衔接配合。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内部分工配合来看,按照“三定”规定等文件,结合工作实践,《规定》明确了委机关相关室的职责分工和配合机制。比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统筹安排和综合协调,并从同类事故量纪处理平衡等角度提出意见。联系事故发生地的监督检查室牵头成立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具体负责相关工作。案件审理室负责对中管干部党纪政务处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对有关党组织进行纪律处理案件的审理;按照全案把关、总体把握平衡原则,采取上下联合审理、分级审核把关的方式,组织协调并指导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案件审理部门按规定对其他案件进行审理。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协调联络、线索管理、信息发布、宣传报道等工作。从纪检监察系统上下联动配合来看,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审查调查中,责任人员多数为非中管干部,有些监管责任还可能涉及中央职能部门,或者涉及中央企业、中央垂管单位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既要对全案统筹负责、总体把关,又要加强与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协调沟通。相关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做好交办案件的审查调查和处理处置工作。比如,《规定》中明确,审查调查组副组长一般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地省级纪委监委一名负责人;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属于非中管干部的,一般交由被调查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其他地方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对非中管干部的处理处置、问责意见,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批准后,由牵头承办部门指导督促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执行落实。

(五)坚持实事求是,精准追责问责。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涉及部门单位多、责任人员多、处分档次多,在追责问责时要统筹考虑事故类型、发生原因、部门职责分工和个人责任事实,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准确判定责任,按照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做到精准定性、精准处置、精准问责。人员责任事实要与处理处置意见相匹配,防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责任人员之间的处理处置意见也要相对平衡,防止畸轻畸重、尺度不一。为确保责任事故处理处置的科学合理、恰当合规,《规定》设置了相应的制约环节,比如,多部门把关,处理处置意见的形成经过监督检查室、党风政风监督室、案件审理室等多个单位研提意见和审核把关;多方听取意见,事实材料要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问责调查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置、问责建议在形成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的意见,并根据情况征求相关地方、单位党委(党组)意见。

(六)注重以案促改,推动标本兼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针对安全生产事故主要特点和突出问题,层层压实责任,狠抓整改落实,强化风险防控,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工作要高度重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做到查处一个、警示一片、治理一方,防止同类事故反复发生。《规定》明确把“对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向有关党组织、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督促完善制度,提高治理水平”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重要职责之一。《规定》强调,对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要督促整改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牵头承办部门要开展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七)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作风建设。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恶劣、社会关注度高,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要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的检验。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人员肩负着查清事实、认定责任、处理处置的重要职责,必须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证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坚决防止被“围猎”,坚决防止“灯下黑”。《规定》把“监督管理”作为单独一章,从设立临时党支部、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执行回避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工作人员存在的失职、泄露信息等行为。

三、抓好《规定》《意见》的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更不能将其视作无关痛痒的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对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重要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从践行“两个维护”的高度,把做细做实安全生产领域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为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水平,更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坚强纪法保障。

《规定》《意见》是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的重要依据。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相关内设机构、地方纪委监委、设在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要按照《规定》《意见》要求抓好落实,不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安全生产领域执纪执法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推动追责问责更加规范、协作配合更加顺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监委要结合所在地区实际,参照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同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开展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外的其他事故或者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社会安全事件等的追责问责审查调查,也要参照《规定》执行。

制度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将广泛了解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法规制度情况,对执行中遇到的政策理解、实践应用、法规依据等具体问题,及时研究、解疑答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同时注意发现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提炼总结,并用以指导新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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