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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工作纪律有关规定

来源:区纪委区监委

发布时间:2021-11-05

为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严明纪律,促进全体人员清正廉洁、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区纪委区监委机关全体人员。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参加、参与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及其他群体性事件;

(二)发表、散布、传播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言论和小道消息;

(三)参与封建迷信和“小圈子”活动。

、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和区纪委区监委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二)越权催办、交办有关工作事项,私自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处理或干部人事工作;

(三)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四)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接受其提供的私人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利益;

(五)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索要、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六)在公共场所谈论或私下泄露、扩散未经公开的审查、调查情况;

(七)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

(八)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九)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营业性歌厅、舞厅进行免费娱乐活动;

(十)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彻夜不回驻地;

(十一)业余时间涉足色情及不健康场所,进行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活动。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是涉嫌违纪违法人员及其亲属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二)采取不当审查调查措施,违规办案;

(三)私自打听案情,插手、干预案件处理,以案谋私;

(四)利用办案之机,收受钱物及各种礼品、纪念品;

(五)利用工作和职务便利扣押、销毁信访举报材料,隐瞒案情,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决策和命令。

五、对于违反上述各项规定的,视情节给与批评教育、严重的追究党政纪责任或进行组织处理。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人员进行处理的同时,需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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