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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脱贫摘帽验收检查中弄虚作假,应该如何定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5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曹静静

网友“陈秋宇”问:在国家贫困县脱贫摘帽验收检查中弄虚作假行为,应该如何定性?行为人和党组织都要承担责任吗?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应该如何区分?

这里,我们通过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一起来分析解答这个问题。

典型案例

2019年1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曝光了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委原书记刘乡在国家贫困县脱贫摘帽验收检查中弄虚作假等问题。2018年8月,作为国家贫困县的莲花县组织召开全县脱贫摘帽攻坚工作推进会,为应对国家脱贫摘帽验收检查,刘乡在会上总结了4条迎检“过关诀窍”,即人为控制抽检比例、提前规划迎检路线、电话查访确保百分百满意率、配齐旧用品避免“穿帮”等,随后县委办公室将此以文件形式印发。该县遂按此应对验收检查,全县每个村都组建了十几人的信息员队伍,提前设计好路线,给检查组人员“带路”,避免检查发现问题;为防止检查前临时购置新物品造成“穿帮”,提前为已脱贫的部分贫困户购置家居用品,共计花费153万余元。刘乡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9年7月,莲花县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刘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在脱贫摘帽验收检查中弄虚作假,属于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是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是指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行为。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党员或者党组织明明掌握有关情况而隐瞒不报,或者明知道提供的情况、材料、数据不实而予以提供,目的是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

莲花县人为控制抽检比例、提前规划迎检路线、电话查访确保百分百满意率、配齐旧用品避免“穿帮”等行为,都是为了应对国家脱贫摘帽验收检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情况,这是典型的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行为。而且县委办公室将此以文件形式印发迎检“过关诀窍”,每个村都组建信息员队伍,提前设计好路线,给检查组人员“带路”等行为,向上级汇报、报告脱贫摘帽工作时唆使下级说假话、报假情,这是典型的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处分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的主体为党员或者党组织,处分的是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本文案例中莲花县委原书记刘乡既是脱贫摘帽验收工作的直接责任者,又是该工作的领导责任者,其应当为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受到相应的党纪处分。而在验收检查中给检查组人员“带路”的信息员,按照领导要求为已脱贫的部分贫困户购置家居用品的具体工作人员等具体执行者,一般可不追究党纪责任。

同时,根据《问责条例》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予以问责。莲花县在脱贫摘帽验收检查中弄虚作假,是由于县委不正确履行职责,除了作为县委书记的刘乡要承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外,县委也要被问责,所以,莲花县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

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区分

一是违纪类别不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二是主体不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的主体为党员或党组织,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的主体为党员,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

三是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不同。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以及胁迫下属说假话行为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内容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应当报告的事项,这里“应当报告的事项”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界定,有的是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有的是上级没有明确要求,但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责应当报告的事项。比如,本文案例中莲花县在国家脱贫摘帽验收检查中报告的脱贫工作,就属于在上级检查工作时上级单位明确要求报告的事项,强调的是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的报告。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不请示报告的是重大事项,具有特定的内涵,是指超出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然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具体内容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党中央、省部级党委(党组)有关规定确定,其中《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六章“党员、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中对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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