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残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说明     2.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略)     3.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略)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20号)精神,切实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依据市财政局、市残联下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补助范围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生活补助。    第二条  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补助标准    1.城市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年规定的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2.农村符合补助范围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当年规定的农村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    3.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二)资金来源    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出。    (三)补助金发放    1.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由各街道、乡镇残联负责发放。    2.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从区县残联批准之日起次月开始发放。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生活补助金:    ①残疾人家庭享受城市、农村低保待遇或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待遇;    ②残疾人获得固定性收入;    ③残疾人死亡;    ④需要停止发放生活补助的其他情形。    生活补助金从取消之日起次月不再发放。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不包括对低保人员的粮油帮困补贴、分类救助、廉租住房等其他政策。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重残人鉴定证明和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二)接到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居(村)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组织居(村)民代表讨论,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人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补助条件的,在社区或村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居(村)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居(村)委会公章上报街道、乡镇残联。    (三)街道、乡镇残联收到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加盖街道、乡镇残联公章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残联进行审批。    (四)区(县)残联在接到街道、乡镇残联上报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材料齐全和符合条件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及时通知街道、乡镇残联审批情况。    (五)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所在地居(村)委会并退回原件和材料,对申请人要做好解释工作。    (六)区(县)残联每季度将《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花名册》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条  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二)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区(县)、街道、乡镇重残无业人员档案,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生活补助的审批和发放工作。    (三)残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各部门按照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实施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工作职责,落实好相关配套措施。    (四)各街道、乡镇残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要及时认真做好登记工作,对享受生活补助的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家庭户口迁移时要及时办理迁移手续,对终止享受生活补助的要认真登记,并报区(县)残联备案。    (五)各街道、乡镇残联每半年应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进行核实;区(县)残联每年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享受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的进行年审。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 4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重残人”的界定    1.“重残人”是指残疾程度为一级盲、二级盲和一级低视力的视力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智力残疾(智商IQ值在49以下);一级和二级肢体残疾;一级、二级和三级精神残疾,且生活需要亲属或家人照料的人员。    2.残疾人的残疾程度,由各区(县)残联、卫生等部门成立的残疾鉴定工作委员会依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行)》和市残联、市民政局《关于落实城市重残人生活补助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残发〔2002〕155号)的有关规定,实施对残疾人残疾等级的鉴定。    二、关于无固定性收入    除以下几类情况外,均可视为无固定性收入:    1. 通过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社区就业等形式享有工资待遇的;    2. 在工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    3. 按月享受养老保险、退休金和退职、退养待遇的;    4. 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    5. 征地超转人员享受生活补助费的;    6. 有其他固定性收入的。    三、关于享受生活补助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 本区(县)内户口迁移的,由区(县)残联出具《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迁移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2. 市内跨区(县)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的区(县)残联收回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为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出具《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迁移证明》,将迁移对象的档案材料等封装在档案袋内,交其本人或监护人、亲属到迁入地的区(县)残联办理迁移手续。    3. 户口迁出本市的,由其所在区(县)残联办理注销手续,收回北京市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金审核发放证。    4. 区(县)残联为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享受生活补助对象办理迁移手续时,应在迁移证明上注明办理时限(有效期30天),逾期不办者需重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