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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红十字会人道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 区红十字会发布日期:2026年09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不断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充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政府人道救助工作中的助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北京市红十字系统人道救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通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对象与范围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州区户籍居民,纳入常规救助范围:  

(一)已纳入本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群,经各类医疗保险及现有政府救助后仍存在生活困难的;  

(二)本区城乡低保低收入边缘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水平显著偏低,实际生活困难的。  

第三条 在通州区域内火灾、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无赔偿主体或经法院等权威部门认定的赔偿主体无能力赔偿、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本区居民(含低保/低收入家庭以外的群体),经街乡镇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逐级认定后,可申请临时人道救助。有主体责任的意外事故及突发事件等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第四条 区红十字会开展对口帮扶、协作援建或友好合作的区外单位、外省市红十字会申请的救助及援建项目,经区红十字会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纳入救助范围。  

第五条 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定向捐赠的款物,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捐赠协议执行,做到专款(物)专用。

捐赠人对救助对象或使用方式有明确指定但无法实现的,应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前提下,经协商并报执委会批准后调整用途,并做好记录与说明。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六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个人或家庭,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由村、社区核实情况并召开两委会议事通过后,向所在乡镇红十字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救助金审批表

(二)村、社区两委会会议记录(需签字盖章);

(三)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如低保证明、低收入认定材料社区开具的困难情况说明等  

)因病致的,需提供三级医院出具的大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复印件等;  

)因突发事件申请救助的,需附事故说明、现场照片、损失清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火灾的需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

第七条 乡镇红十字会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困难情况核查,指导申请人填写救助金审批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审批表报街乡镇主管红十字会领导审定,最终报送区红十字会赈济部  

第八条 对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由申请人或直系亲属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乡镇红十字会(需附相关说明及照片);需紧急救助的启动“快速救助通道”,即经区红十字会执委会组织会商审批后立即进行救助。救助情况需及时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做好社会公示工作  

第九条 区红十字会赈济部街乡镇红十字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提请区红十字会相关会议审议。审议通过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区红十字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救助款(特殊情况需线下发放的,应留存签字领取记录)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十条 救助标准根据困难类型分级确定,具体如下:  

(一)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本区家庭,市、区红十字会联合开展紧急生活救助,单户年度市、区两级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上限不超过8万元  

(二)经区红十字会认定为本区范围内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区红十字会实施紧急生活救助,单户年度救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上限不超过5万元  

(三)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的,严格按捐赠协议约定执行;  

(四)除定向救助外,同一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接受一次人道救助 

对因同一事由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或社会救助的,应在其实际自付部分基础上核算救助金额,避免重复救助

第十一条 街乡镇红十字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级红十字博爱基金资金结余情况,在不于区级指导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具体救助标准和办法,报区红十字会备案确认后实施。  

第五章 资金与物资管理

第十二条 区红十字会设立博爱在京城”项目,通过年度集中募捐(每年1-2次)、日常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参与捐赠。

第十三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本区募捐账户的日常管理,募捐款收支全部纳入募捐账户,并接受财政、审计及北京市红十字会对募捐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 区红十字会负责对本级人道救助款物的接收、发放实施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 在救助款物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在救助审核、发放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受助对象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救助资格并追回已发放款物,情节严重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北京市通州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救助金审批表

救助金审批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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